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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宣告涉體育局救生員外判服務公司之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消滅


2018年10月24日,勞工事務局就有關外判服務公司涉嫌違法事宜,針對公司的持有人A提出指控並制作筆錄:於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間,該公司安排其僱用的23名外地僱員於工作日提供工作時數達15小時或以上,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0條結合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僱主須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10小時且總數不少於12小時的休息時間,因此,A因觸犯上述規定,構成23項輕微違反,其應被科處合共230,000澳門元至575,000澳門元的罰金。上述筆錄內並未附上僱主須向相關僱員作出賠償之計算表。

案件分發予初級法院勞動法庭處理,主理法官於2019年1月14日作出批示,訂於2019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對案件進行庭審。

2019年2月19日,違反者A透過訴訟代理人自願繳付了該案相關的罰金及訴訟費用。勞動法庭法官於同日作出批示,基於違反者已自願繳納罰金及訴訟費用,且案件不涉及賠償,因此,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96條規定宣告消滅針對違反者A之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並取消原定的庭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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