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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及中院分別就七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及兩宗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於2020年4月2日及3日分別就七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及兩宗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關於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7/2019號案)所涉土地位於外港新填海區,稱為地段12(A2/g),面積6,480平方米,承批人為Fomento Predial Golden Bowl,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42個月。行政長官於2016年4月26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15/2020號案)所涉土地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H”地段,面積6,406平方米,承批人為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18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級法院第435/2015號案)所涉土地位於路環石排灣圓形地,面積964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Produtos Petrolíferos Vitória,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24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中級法院第1021/2015號案)所涉土地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稱為V2地段,面積2,637平方米,承批人為澳門集美搪瓷不銹鋼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24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中級法院第1084/2015號案)所涉土地位於氹仔島望德聖母灣,面積19,245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s Chee Lee,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6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及第七宗案件(中級法院第586/2018及第580/2018號案)所涉的為「南灣湖計劃」A區4地段及C區17地段,面積為4,563及9,650平方米的土地,相關土地最初均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分別有償移轉予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源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幅土地租賃的有效期均至2016年7月30日。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兩幅土地批給失效。

關於土地勒遷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中級法院第287/2016號案)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稱為13-C地段,面積1,634平方米,承批人為Yip Wai Chau Pedro。行政長官透過2015年5月6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6年2月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的繼承人及倘有的利害關係人在60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第二宗案件(中級法院第625/2019號案)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大馬路,在凱悅酒店(現稱為“麗景灣酒店”)前面,面積134,891平方米,承批人為中華娛樂有限公司。行政長官透過2018年12月12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9年4月4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以上九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7/2019號案和第15/2020號案,以及中級法院第435/2015號案、第1021/2015號案、第1084/2015號案、第586/2018號案、第580/2018號案、第287/2016號案、第625/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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