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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未能離境 中院裁定中止廢止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決定的效力


甲是一名菲律賓籍人士,以外地僱員身份取得澳門的逗留許可。2020年11月6日,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以甲被檢察院指控觸犯收留罪為由廢止其逗留許可。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該批示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中級法院合議庭首先確認了本案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及c項的要件。至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要件,合議庭指,甲稱其財產只剩餘3,040澳門元,立即執行廢止其逗留許可的行政行為意味著他不能再在澳門合法工作,並即時喪失賴以維生的3,500澳門元月薪,導致他因失去經濟來源而不能在澳門維持生計,且他亦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和飛機停航的原因未能離澳,而這情況將至少持續至2021年第一季,換句話說,甲所聲稱的難以彌補的損失主要是因經濟問題而令他不能在澳門維持生計。在本案中,甲就上述事實提供了一些相片,雖然這些照片本身不能顯示出甲的財政狀況,然而,一般來說,非專業的外地僱員來澳工作並不是為在澳門這一生活費用比其原居地要高的地方謀生,而是為了將在澳門賺取到的薪金用來改善其原居地家人的生活條件,因此,本身可能並沒有太多的積蓄。合議庭認為,正如檢察院所言,鑑於澳門與世界各地的航空客運服務基於各國或地區為應對疫情所採取的嚴格措施而存在明顯的運作困難,甚至不可能正常地運作,因此,不能忽略聲請人如果不能繼續在澳門工作,如何可以最起碼的人格尊嚴在澳門謀生和維持生存的問題。事實上,如不能即時將聲請人驅逐出境,聲請人在澳門逗留的時間或多或少會延長,他將會面對在日常生活中可預視的困難,尤其是食宿及醫療方面。基此,合議庭認為立即執行行政行為會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批准中止保安司司長廢止甲的逗留許可的批示的效力的請求,並命令中止該廢止行為的效力。

參閱中級法院第1176/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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