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就去年兩名交通警員在路環執勤時被一名事後被驗出酒精超標的男司機駕車撞至重傷的事宜,當局一直相當重視並予以跟進。 他表示,兩名警員的手術費及治療費均由特區政府負擔,並不減其薪酬和津貼。同時,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論該宗意外屬民事或刑事性質,他們都應得到行政當局的援助;特區政府已於2007年9月14日批准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預算內,設定款項以支付他們的律師服務費及其他法院費用。 他表示,若因在職意外而被健康檢查委員會發出長期及絕對無工作能力聲明時,公務人員是有權依法退休,收取當時擔任職務之獨一薪俸。若自2007年1月起才加入紀律部隊的人員,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規定,適用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的因在職意外而缺勤制度。 黃傳發回覆另一名議員吳國昌的質詢時表示,關於今年五月一日的示威遊行中有警員鳴槍示警的事件,經綜合卷宗調查所得證據材料,均沒有跡象顯示該警員鳴槍示警的動機存在其他不正當目的。有關警員鳴槍示警之行為動機,明顯在於其按現場的形勢,在迫在眉睫的危急情況下,且無其他有效措施可採取的前提下,選擇用作與當時現場具體情況相適應的一種作為「警告」性質的措施,以解除構成危及他人生命的一切威脅及避免造成嚴重的傷亡事故。由此可見,該警員沒有違反法律和警方的行動指引,其槍械的使用並沒有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對「使用及攜帶武器」、「火器之使用」及「在使用火器前之警告」的有關規定,也符合相關槍械使用之適當性、必要性及合法性。 質詢中提及,當局從事件中吸取了經驗,正在改善指揮工作、修改指引、加強培訓。對於遊行活動中所取得之經驗,在改進和完善預先的警務策劃、人手調配及現場指揮工作等方面,仍需切實地務求取得進一步的改善空間;有關警務部門需採取進一步的檢討工作程序、前線執勤的工作指引,完善及重新制訂槍械使用手則等方面的工作。而在人員的培訓方面,亦需在現有的各項培訓項目中,特別增加警員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尤其是對於被派往可能出現騷亂情況現場執勤的警員,務求完善以應付日後同類型之活動。 他又表示,關於當日有一名市民懷疑受流彈擊傷的案件,已經作為刑事案件交給檢察院審理及調查。無論是否因警員鳴槍而導致流彈傷人,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保安當局,都會密切留意有關市民的健康狀況,並且尊重司法機關的判決,及依照相關的法律程序處理事件。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524/III/2007、610/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