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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法案引入多項革新內容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19)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道路交通法》法案。她表示,該法案依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和加強監管、提高執法效率,以及便民和配合社會發展等四項原則草擬而成,並引入了多項革新內容。 陳麗敏指出,《道路法典》自1993年公佈實施至今已逾13年,因應社會的急速發展及回應廣大市民的訴求,有需要作出修訂,為此特區政府全面檢討現行道路交通法例,參考了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道路交通法例,並遵循適用於澳門特區的相關國際公約的原則和規定,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從推進城市現代化出發,修訂道路交通法例。 她表示,在法案草擬過程中,政府充分徵詢了有關公共部門的專業意見,同時,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改革辦公室及其他相關部門今年展開了兩輪全面諮詢工作,收集市民及業界對修訂《道路法典》的意見。所有具體及可行的建議,均經過全面衡量及綜合研究,並已引入法案內。 法案將取代現行的《道路法典》,內容分為8章,共151條。陳麗敏表示,法案建議於2007年7月1日生效,而在法律通過後至正式生效期間,政府將計劃向廣大市民進行大量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法案建議的革新內容,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方面主要包括:禁止駕駛員於駕駛車輛時使用流動電話,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規定輕型汽車駕駛員及前排座位乘客必須佩帶安全帶;將輕型摩托車的最低報考年齡由16歲提高至18歲;駕駛者必須依法方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腳踏車;禁止具摩托車駕駛資格不足1年的駕駛員運載乘客。 在嚴懲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和加強監管方面,法案建議透過提升處罰力度,真正起到阻嚇作用,從而減少違例行為,主要包括:增加對無牌駕駛的處罰;增加對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罰金及停牌時間,並將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由等於或超過0.8克降低至0.5克;增加對衝紅燈和逆駛的罰金;增設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處罰;當科處禁止駕駛的判決生效後,駕駛者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將駕駛執照送交簽發實體,否則構成違令罪;將免費車位的合法泊車時間上限由現時規定的30日改為15日,減少車位被濫泊的情況。 在提高執法效率方面,法案建議採用一些程序快捷的行政處罰,從而維護交通法例的權威性,主要包括:將大部分對道路交通安全影響不太嚴重的輕微違反列作行政違法行為,藉此減少送交法院審理的個案;為行政違法行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採用書面聽證方式,而在通知方面則仿效稅務通知的推定方法;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如違法者在接獲檢控通知後15日內自願繳交罰款,則只須繳付三分之二的罰款,藉此加快行政程序,亦作為對自願繳罰者的一項鼓勵,望其日後自覺守法;在行政處罰中,規定欠交罰款者須先清繳罰款,方可繳納相關車輛的年度使用牌照稅、以其名義為其他新車輛註冊,以及辦理駕駛執照續期。 在便民和配合社會發展方面,法案主要建議:容許須接受年檢的車輛更改規格,只須預先申請許可,而無須接受特別檢驗;駕駛時可攜帶登記摺及所有權登記憑證的認證繕本,代替正本;駕駛員可攜帶載有駕駛執照資料的智能身份證代替駕駛執照;容許在澳門合法逗留的非澳門居民透過駕駛考試申領澳門駕駛執照;將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私人道路等同公共道路,並納入《道路交通法》的適用範圍,但有關超時泊車的規定不適用於該等私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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