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況,行政長官作出第278/2007號批示:一、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二、使用上指信貸的具體條件及數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三、根據上指信貸安排而提取的款項,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支付;四、批示自2007年10月2日起生效。 此外,特區公報刊登第276/2007及27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干預制度,該銀行的管理轉由該信用機構本身負責,由2007年9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