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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嚴格監管公用事業服務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強調,政府依法嚴格監管公用事業的服務,派駐代表緊密跟進各專營機構的營運情況,督促改善服務質素。 陳麗敏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有關公用事業的書面質詢時指出,現時涉及監管公共事業或專營服務機構的法例主要有第14/96//M號法律、第13/92/M號法令及第22/92/M號法令,當中規定了相關機構須每年公佈的資料,以及有關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的委任制度。 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廉署有權對公共事業機構人員,如電力、電訊、自來水、城市清潔及污水處理等特許企業的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職務犯罪進行監管。 此外,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效力已延伸至澳門,廉署將配合特區政府,就廉署職能範圍進行立法研究,尤其關於私人領域方面的廉政監察。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的規定,審計署的審計對象亦包括每年過半數收入來自政府的實體,或每年不足半數收入來自政府,但書面同意成為審計對象的實體。此外,行政長官為公眾利益得以書面授權審計長向任何被特許人進行審計監督。 另外,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回覆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重申,現時本澳沒有法律規定公務員或其子女不可以私人身份按澳門基金會的宗旨及有關規定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換言之,澳基會不能剝奪公務員申請資助的權利,公務員亦不應該因為公務員的身份而喪失其應有的權利。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43/III/2007,442/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