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公開諮詢工作已於10月22日至11月30日順利完成,特區政府今(16)日公開介紹草案諮詢總結報告。 特區政府下午於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長官何厚鏵、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等出席,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行政長官表示,在公開諮詢期間,各階層市民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高度重視這些意見和建議,並對所有意見、建議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特區政府在充分吸納各種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該法案已經過行政會討論,並於今日送交立法會審議。 他指出,在國安法(草案)公開諮詢過程中,廣大澳門居民高度發揮主人翁的精神,爲諮詢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草案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貢獻。行政長官強調:「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必要舉措,也是特區政府理所當然、責無旁貸的憲政責任。」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在諮詢期內,特區政府透過各種渠道和途徑,收到共784份意見,當中657份屬個人及127份屬團體所提供的意見。個人意見中,贊成立法的有570份(佔86.76%),反對的有17份(佔2.59%),未表達傾向性意見的有70份(佔10.65%);團體意見中,贊成立法的有123份(佔96.85%),反對的有3 份(佔2.36%),未表達傾向性意見的有1份(佔0.79%)。 她指出,當局對所有意見和建議作了整理、歸納和總結,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提出了草案修訂文本,主要建議包括:考慮到觸犯“國安法”犯罪可能存在的一些減輕情節,並參照《刑法典》的規定,在修訂文本中新增一個“減輕”條文。 關於“預備行為”的修改,修訂文本保留對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犯罪的預備行爲的處罰,但將上述三種犯罪的預備行為的規定分拆至各主罪的條文中,而刪除原第9條“預備行爲”的條文;同時刪除對“禁止煽動叛亂行為”和“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預備行為的處罰。 文本亦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新增“公開進行”條文,即“審理本法所規定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須公開進行,但涉及竊取國家機密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如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的利益造成損害, 法官可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爲。”(新第12條) 關於“竊取國家機密”的修訂,修訂文本對條文的表述作了適當調整,明確國家機密從産生的一刻起就是確定的,而不是在行爲人獲取後才確定,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取得有關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 陳麗敏重申,就“竊取國家機密”的相關條文,“刺探”是指行爲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機密的行爲,新聞工作者進行正常採訪、報道的行爲不會構成“刺探”行爲。加上“危及或損害國家安全”這個後果要件,可以使本罪的定罪標準更加嚴格,而且是否危及或損害國家安全利益, 需要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作出判斷。同時,法案已經強調了“明知”的要素,因此,不會造成不知者誤入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