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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依法清拆茨林圍違法改建木屋


茨林圍一木屋使用人將一層高木屋改建為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堅固房屋,期間雖經相關政府部門勸喻叫停及張貼禁止施工令等措施下,仍然不予理會,繼續施工。故房屋局於9月17日按第6/93/M號法令規定發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30日內停止及拆毁該擴建工程。基於該木屋使用人逾期沒有拆毀該工程,因此政府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於12月5日開展拆除違法工程。
於清拆當日曾姓女子透過記者會表示,在今年九月丈夫已接到當局的書面通知,勒令其人需在三十日內將房屋僭建部分清除。她指丈夫當時即透過律師向特首辦、房屋局及工務局去信求情,但當局未有回覆。並表示,至本月三日,一名房屋局人員接觸其丈夫,表示會給予十四日清拆限期,並表示會請示局長,反映她家庭的實際情況,作出圓滿的清拆方法,同時會在兩天內回覆。她亦指當局在未有通知的情況下派員拆屋。她希望當局能給予更長時間,讓其自行清拆違規房屋。
就有關上述曾姓女子反映情況,與事實不符,回應如下:
房屋局於本年3月許可使用人作維修,並派員定期監管巡查。申請人亦明確聲明進行維修使用相類似的物料,以及不會改變木屋外形或擴建。 早於5月初發現木屋有改建及擴建時,已隨即聯絡譚姓使用人(即曾姓女子之丈夫)要求停止工程及將木屋恢復至原狀況,其承諾會停止工程及拆除擴建部份,但工作人員於5月中巡查時發現木屋不但沒有拆除擴建部份,且繼續進行擴建工程,譚姓使用人解釋工程公司按合約繼續工程以便其支付工程費用,其承諾立即通知工程公司停工,並與工程公司商討拆除擴建部份。
其後巡查發現有關工程已停工,但未有拆除擴建部份,於6月聯絡使用人,其解釋因親人在內地遭遇車禍,其正在內地照顧親人而暫時未能作處理,並承諾回澳後會跟進拆除違規擴建部份。
於7月發現上述木屋繼續進行擴建工程,譚姓使用人解釋會向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正式申請,稍後會將相關申請證明資料交予房屋局,但其後卻沒有提供任何上述申請證明文件。
對於木屋使用人於5月、6月及7月所作之承諾皆沒有遵守,亦沒有解決問題之誠意。故房屋局於8月初按第6/93/M號法令規定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使用人於14日內將木屋恢復至紀錄所載之狀況。
其後於8月及9月陸續接獲市民、監察機關、行政暨公職局及法務局轉介上述違規擴建工程的投訴。同時,亦於8月接獲土地工務運輸局通知已對上述違規工程發出禁止施工令。
由於房屋局發出要求使用人於14日內將木屋恢復至紀錄所載之狀況之書面通知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禁止施工令後,木屋使用人並不予理會,有關木屋擴建工程仍繼續,故房屋局再於9月按第6/93/M號法令規定發出清拆通告及告示,限定木屋使用人需於30日內停止及拆毁該擴建工程,倘逾期仍未停止及拆毀該工程,則會進行強制拆毁行動。
10月3日,譚姓木屋使用人透過律師提出聲明異議,表示其已作維修申請並獲許可,其以為可以石屎進行外牆及屋頂加固,故採納工程人員建議,在木屋原結構加上外牆及屋頂作石屎加固,其木屋的佔地面積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等原因,要求中止執行拆毀其擴建工程的行動。礙於其已違反相關法例,在清楚明白工程許可範圍的情況下,木屋使用人仍然漠視法律,違法擴建,以及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於10月15日透過書面回覆其代表律師聲明異議不獲接納。及後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違規工程仍繼續進行。
於本年11月7日,在木屋使用人要求及在其代表律師陪同下與房屋局代表舉行會議,房屋局人員已向該木屋使用人及其代表律師重申政府立場且表明強制清拆程序已在進行中,但木屋使用人仍以沒錢清拆為由,拒絕自行清拆。另於11月17日房屋局人員巡查時發現仍有施工跡象,第二層外觀完成。
譚姓木屋使用人分別於10月29日及11月10日入信要求暫緩清拆,但由於理由不充分,房屋局於11月17日透過書面回覆當事人按通告所述實行強制拆毀行動。譚姓木屋使用人於11月19日再次致函行政長官要求暫緩清拆,房屋局於12月2日透過書面回覆不接納其要求並於12月3日由當事人親自接收並簽署簽收筆錄。
由於上述停止及拆毀擴建工程的期限屆滿後譚姓木屋使用人沒有自行拆毀擴建工程,而上述木屋已改建為一幢三層高的堅固房屋,有關之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包括房屋局、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並聯同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於11月27日舉行工作會議議定清拆日期為12月5日。因此由9月發出通告期限界滿後至12月5日強制清拆期間,無論是書面或在其律師陪同下,當局已向譚姓木屋使用人表明強制清拆程序已在進行,並非曾姓女子所指當局在未有通知的情況下派員拆屋,由於清拆行動由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實施並且日期已於11月27日議定且清拆工程由工務局跟進,故房屋局人員並沒有如曾姓女子所言於12月3日再給予十四日清拆期限。 基於清拆工程已經開展,當局會在顧及公眾安全的情況下實施清拆工作,以減低對附近居民之影響。
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對澳門氹仔及路環在木屋登記冊內有記錄之木屋進行監察及控制,並會定期進行巡查,對於違規擴建、改建及新建之木屋,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成員會按其職能範圍作出協調,根據第6/93/M號法令規定對違規木屋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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