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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啟動《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工作


行政長官何厚鏵今(22)日宣佈,澳門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完成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草擬工作。並即時啟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工作,諮詢期由今日起,至11月30日結束,為期四十天。 特區政府下午於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長官何厚鏵、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等出席,分別就《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立法工作及諮詢內容作出闡述和介紹。 行政長官表示,澳門在回歸祖國之前,一直都適用葡國《刑法典》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規定。但在特區成立時,原來適用於本澳的葡國相關法律不再生效,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著法律的完全真空。 他指出:「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基本的憲政責任。為了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國家並沒有把內地的相關法律直接延伸到澳門特區實施,而是透過《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自行立法,這是國家對澳門特區和全體澳門居民的高度信任。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全面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的必要舉措,亦是特區政府理所當然、責無旁貸的憲政責任。」 他又提到,國家的穩定安全、繁榮富強,是澳門賴以保持穩定,持續發展的必要前提;大家亦正確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和廣大澳人共同的神聖使命。 行政長官強調,在認真、深入的研究和準備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的有關精神,並根據澳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以及澳門本身的實際,進行立法工作。在整個草擬的過程中,特區政府也嚴格確保《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得到充份的保障。故此,草案的條文內容一方面完全對照和符合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另一方面又確保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 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共有十五條條文,建議禁止上述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設定懲治的刑罰。 《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期由今日開始,至11月30日結束,為期四十天。為充分了解社會和居民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將於今(22)日、23、24、27及28日晚上舉辦五場《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介紹及諮詢會,請社會各個界別代表出席,並安排於十一月五日舉辦一場公眾諮詢會,對象為廣大市民;當局也開設專有網站(http://www.gov.mo/basiclaw23/),通過不同渠道,廣泛收納各界的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