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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內容專題介紹五 之 「轉售條件」


公共房屋資源是協助有實際需要的家團解決住房問題,而不是讓獲得援助的家團可以從中圖利。為此,《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對於經濟房屋的轉售條件內容作出修訂,以利公共房屋資源循環利用及防止經濟房屋被用作炒賣用途。今日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的是經濟房屋之「轉售條件」。 轉售條件
- 規定經濟房屋擁有者在十年內不可轉售經濟房屋;受惠津貼者則是二十年內不可出售,若一次性償還全部津貼者則十五年內不可出售。
- 當上述年期過後,規定經濟房屋的首次轉售,擁有者須遵守下列的 規定:
1. 只可轉售予合資格取得經濟房屋的人士。
2. 須退回四成的差額予房屋局。
補價的計算=(出售經屋時按財政局稅務評定之房屋價值–該經屋的原售價)x 40%
例如:財政局稅務評定之房屋價格為50萬元,該經屋原售價為20萬元。
補價計算=(50萬元-20萬元) x 40% =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