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掌握社會對公共房屋的需求情況,《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中對於輪候排序及現時輪候名單排序的處理方面的內容作出修訂,從而制訂更貼近實際情況的公共房屋政策。今日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的是公共房屋之「輪候排序」。 輪候排序 - 每日接受居民申請,每半年截止及進行計分排序,然後公布輪候名單。
- 確定的輪候名單需排列在上一期的輪候名單之後,累積成總名單。
- 分配房屋時需再提交資料,若有變動,調整評分,不符合者被取消資格。輪候者可主動提出更改資料,重新評分排序,分數若減少,則輪候者應在同期輪候名單上重新排序,分數不變或高出者,在原排位選樓。 現時輪候名單排序的處理 - 於新法例公布後,現有的公共房屋輪候者仍按原排序,在分配房屋時,分配的條件需按新法的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經濟房屋申請者於申請前五年內不能在澳門擁有或共同擁有土地或不動產的規定可豁免。而社會房屋申請者於申請前三年內不能在澳門擁有或共同擁有土地或不動產的規定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