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及衛生局分別就兩名立法議員的書面質詢作出回覆。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在函覆吳國昌時表示,本澳於1999年實施新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自特區成立以來,治安警察局按照新的《武器及彈藥規章》,因應社會環境的不斷轉變,在審批及監管「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的申請也相對加強,例如根據上述法律第27條,對申請自衛武器准照人士從個人的道德品行及公民品德、刑事犯罪紀錄、個人從事之職業及處身的特殊生活環境多方面作出考慮和規定,申請人必須經過嚴格審批程序才可獲得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的權利。若持有自衛武器人士在使用自衛槍械過程中出現不當性或違法性,治安警察局即會深入調查,並按法律程序作出處理。 黃傳發又表示,自特區成立至2007年底,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共發出1,241個「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每年亦會按照法律規定及監管程序取消部份不符合條件之准照,而且越來越嚴格,例如0l 及02年由每年取消四十至五十宗,至05及06年的每年取消逾一百宗,從特區成立至2007年底期間共取消626個「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故此,本澳現有的自衛槍准照為2,746個,其中近9成是發給保安司轄下有關部門人員以及政府其他部門人員,主要是依《武器及彈藥規章》,考慮到其工作特性及工作需要。對於2月24日發生涉及使用自衛槍事件,治安警察局已就事件作出深入調查。 另外,衛生局代局長鄭成業在回覆容永恩質詢時表示,重新檢討澳門特區防疫接種計劃已列入特區政府2008年的施政方針中,對包括肺炎鏈球菌疫苗和HPV疫苗在內未列入澳門特區防疫接種計劃內的疫苗,衛生局將積極根據相關疾病負擔、疫苗的成本效果及成本效益等分析,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決定優先將那些疫苗引入澳門特區防疫接種計劃內,以確保公帑得到最適當的運用。 鄭成業表示,為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的實施,衛生局起草了「防疫接種」及「 強制性疾病申報」兩個行政法規。行政會已在去年討論此兩項法規,衛生局在今年初已完成了修改文本,並進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139/III/2008、128/ 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