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海上客運法規短期內公佈


行政會已通過了《海上客運》行政法規草案,並將於短期內公佈生效。《海上客運》行政法規的制定,規範了船公司進入澳門海上客運市場應具備的條件,有助進一步完善現行海上客運管理制度,同時也使開設新航線變得更為便捷。 港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海上客運》行政法規生效後,政府可以更有力地促進海上客運市場的發展,鼓勵業界開設更多的航線,為旅客及市民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海路運輸服務。她預計未來會陸續收到開辦海上客運航線的申請,對於這些申請的審批,政府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公司是否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是否具備提供高效、安全和優質的海上客運服務的能力;此外,還會著重考慮澳門的基礎設施,尤其是客運碼頭的設施是否能配合有關航線的開設。 《海上客運》行政法規規定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的公司,需要具備必要的財政、技術及海事專業方面的條件;營運公司必須在澳門設立或在澳門有代表處,還必須具備可行的營運計劃以及管理固定的船隊。港務局將向符合條件的營運公司發出有效期為十年的定期海上客運准照以及相關航線的海上航線許可。持有准照的營運公司如欲開設新的航線,只需申請取得多一份海上航線許可。 新法規已多方面參考現行的海上客運營運合同,對於營運公司所需承擔的責任,基本與現有營運公司的責任相差不大,而現有的各份海上客運營運合同依然生效,不會受到影響,直至合同有效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