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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延長一年


為繼續在財政上補助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減輕有關家團的住屋負擔,特區政府將《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延長一年,至2010年8月31日止。凡於去年已受惠於該計劃的家團均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將繼續有權獲發住屋補助。申請期限自《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時間》行政法規公布翌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重新接受申請,效力追溯至2009年9月1日,而9月份的補助金將於翌月發放。 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社會房屋申請總輪候名單中有5,821個家團,當中2,079個輪候家團已獲發放住屋補助,由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間,住屋補助實際發放了2,166萬元。 為便利社會房屋輪候家團知悉有關計劃之詳情,房屋局將分階段按序發函通知各有關家團,當中已受惠該計劃的家團將獲函通知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繼續有權獲發住屋補助。而未曾提出申請的家團則隨函附上申請表及填表指引乙份,以供填報申請及了解有關注意事項,由於申請期至11月30日,故此呼籲符合申請資格的家團無須急於計劃推出初期提出申請。 住屋補助共發放12期,每月發放一期。補助金額不變,1至2人家團每月750元,3人或以上的家團為1,100元。每月發放補助金額不變,1至2人家團每月750元(澳門幣,下同),3人或以上的家團為1,100元。是項延長補助發放計劃預算最高約7,684萬元。 申請補助須於2009年11月30日或之前透過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申請表以及須附同的文件,可親身提交或以掛號信寄交房屋局。房屋局應自申請資料交齊之日起30日內,就批給補助與否以書面通知有關申請家團。 倘受惠家團的組成發生變更,可導致每月發放的補助金額調整。受惠家團應於其組成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就有關變更書面通知房屋局。調整後的補助金額自批准後於翌月支付。 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房屋局可取消住屋補助的批給:(1)受惠家團放棄輪候社會房屋或在總輪候總名單中除名;(2)當受惠家團不符合申請要件或不再在澳門實際居住及永久居住;(3)受惠家團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的資料,或使用其他不法手段獲取補助。 受惠家團基於上述原因而取消補助,須自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返還自有關事實發生後翌月起計已收取的補助;除須依法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外,可能將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房屋局所推行的任何房屋計劃。如受惠家團不返還已批給的補助,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同時,受惠家團的成員不得兼得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發放的、與住屋補助性質相同的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