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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呼籲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停車場管理權糾紛


政府一直致力協調樓宇管理事務,對於近期華茂新邨管理權問題,房屋局早於2007年5月已開始協調跟進,於2008年10月交接時,宜發物業管理(下稱宜發)已表明除停車場外,舖位、商場及住宅部分會交回華茂新邨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管理,管委會當時並沒有提出異議。就現時停車場之管理權糾紛,政府建議應透過法院處理,避免因糾紛事件影響業主的日常生活。 宜發於2007年5月通知當局於2007年6月30日停止管理華茂新邨,要求房屋局協助有關安排,當時已要求宜發延期退出管理,好讓上址管委會及新管理公司有足夠時間準備管理權交接事宜。於2007年8月16日,當局邀約華茂新邨管委會及宜發面談討論有關管理權交接事宜,會議上,宜發表示,除停車場外(該停車場由樓宇落成至2009年上半年從未開放使用),舖位、商場及住宅部分都會交回給管委會管理。其後,宜發卻表示因應業主之要求而繼續管理上址,故管理權並沒有在2007年進行交接。 2008年7月28日,宜發再提出該公司於2008年9月30日退出華茂新邨的管理。當局因應管委會提出需要充份時間處理更換管理公司而發函宜發,要求該公司把退出管理的日期延至2008年10月31日。期間,當局不斷協調雙方處理管理權交接事宜,宜發在交接前的三方會議上再次表明,除停車場外,舖位、商場及住宅部分都會交回給管委會管理,管委會當時並沒有提出異議。於10月31日,宜發與管委會在當局的見證下進行管理權交接。 管委會於本年2月致函要求協助解決華茂新邨停車場使用權問題,當局多次致電管委會,建議嘗試與宜發協商以便解決停車場管理權問題,亦可安排三方會議,以便作出協調。管委會因各成員工作甚忙為由,推辭出席會談。管委會並不接受建議,認為停車場既為共有部份,管委會可對停車場行使管理權。 上週五(7月31日),當局為協調停車場管理權問題,邀請管委會及宜發(現住宅管理公司亦有代表出席)出席會談,但管委會、宜發意見分歧,會談沒有進展,當天管委會代表承認宜發在交接前之三方會面時有表示過交接不包括停車場管理權,同日,當局已發出通告呼籲有關各方應以業主共同利益為重,彼此充份溝通,透過協商去解決問題。 就上址停車場之管理權問題,當局已多次促請有關各方應充份溝通並透過協商解決,以免因停車場管理出現糾紛而對樓宇管理產生負面影響,倘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應透過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