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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重申“短期食物補助計劃”的申請條件


就澳門日報於2009年7月24日刊登有關 “短期食物補助計劃”的報導,社會工作局重申有關服務的申請條件如下: 凡持有效澳門特區政府居民身份證,以澳門為常居地的本澳居民,且未納入社會工作局援助金網絡之低收入個人/家庭,同時處於以下其中一種狀況:包括失業人士﹑新來澳人士(連續居住本澳未滿18個月)﹑露宿者﹑遭逢突變家庭﹑正輪候經濟援助人士;或遭逢突變的援助金受益人及家團,均合符申請資格。 與此同時,社會工作局在審批中,參考了特區政府發放“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以僱員每月少於澳門幣四千元的工作收入,作為訂定一人家庭的最低收入標準,至於二人或以上家庭,根據最低維生指數稍高的標準作出評估,因此,本局就有關報道中“凡人均月收入低於四千元以下”的內容作出以上的更正。市民欲查詢有關詳情,可於辦公室時間內致電各區的社會工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