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法典規章》,聽障人士符合所規定的聽力銳度,並在衛生局體檢測試合格後,可參加各類駕駛執照考試。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回覆立法議員梁慶庭關於聽障人士考取駕駛執照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社會工作局現正制定「澳門特區殘疾分類與分級標準和殘疾評定系統專案」,主要目標在於應用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的理論和方法,構建能夠反映殘疾人士的身體結構與功能狀態、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狀況及其和環境之間互相作用的殘疾分類與分級標準,以便在殘疾評定系統內各個從事評估服務的實體,如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和社會工作局等,能按統一的準則對有關人士的殘疾狀況進行歸類和分級。 譚俊榮指出,評估系統配合同步建立的殘疾人士中央登記系統,除可方便殘疾人士尋求配合其需要的服務之外,亦能提供統計資料,用作規劃及評估康復政策與相關服務的參考。對於聽障人士考取駕駛執照事宜,譚俊榮補充,上述的殘疾分類與分級標準及評估系統不能直接取代法律要求的聽力測試程序與醫生檢驗證明。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693/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