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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仍可選擇醫療券繳付疫苗注射費用


就醫療券可用於疫苗接種而私家醫生不能儲存疫苗的問題,衛生局強調:疫苗的保存必須符合嚴格的恆溫保存的規定,而私人執業醫生及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內的冷藏設施未必符合有關規定,可能會影響疫苗的效果,尤其是疫苗的功效期較長,保存不當所產生後果未必即時顯現,不良的後果可以非常嚴重;故此,執業醫生可為居民代為訂購疫苗,但需於購買當日盡快為居民注射,私人執業醫生及衛生護理服務場所不可存有任何疫苗。 疫苗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供應對象,只限於私立衛生單位或西藥房。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規定,“私立衛生單位”是指設有獲批准專用藥房之實體,私人執業醫生及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內不可存有任何疫苗。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以中止准照不超過一個月,倘再犯,中止准照為期三至六個月,倘屢次再犯,准照得被吊銷。 由於私人執業醫生及衛生護理服務場所不可存有任何疫苗,故居民如有需要注射疫苗,註冊醫生必須開出處方予居民,居民持處方到藥房自行購買。有部份執業醫生為方便居民,會先開出處方(具居民姓名),然後將處方提供給藥房;藥房按處方的資料作登記,然後將有關疫苗運送到醫生診所內,供當日需要注射疫苗的居民使用。有關疫苗的費用,由於是醫生負責訂購,醫生需支付有關疫苗費用給藥房,而醫生會向居民收取注射疫苗費用(疫苗+注射費)。因此,居民可選擇醫療券繳付上述所指的費用。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居民有權選擇向醫生領取處方,倘被拒絕,居民得向衛生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