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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依法處理欠薪個案


勞工事務局強調,該局一向以僱員的權益為依歸,對於欠薪投訴個案,定會協助僱員向僱主作出追討,倘證實僱主的行為有違《勞動關係法》,則依法採取相應程序跟進,並不取決於僱員是否已自行與僱主達成了和解協議。 勞工局局長孫家雄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為加強處罰力度及提高阻嚇作用,新頒布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條法》規定,倘若僱主違反法律,全部或部分否定僱員獲取報酬的權利,則對僱主所科處的罰金可按《刑法典》的規定轉換為監禁;不論是新或舊的法例,「欠薪」從來屬於刑事範疇的違法行為。 他指出,對於僱主因經濟或財政問題而無法向僱員支付薪酬或其他因勞動關係而產生債權的情況,本澳存有其他保障僱員權益的機制,如社會保障墊支制度,只要作為該基金受益人的僱員,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其未能透過司法途徑追討到僱主所欠之全部或部分款項的證明,則社會保障基金便會向有關僱員墊支該等款項。 回覆中提及,本澳現時有不少建築業工人,同時亦是判頭,倘拒絕個人成為判頭,則將扼殺本地建築業人士眾多的創業及就業機會;誠然,即使是規模較大的公司,亦有可能存在欠薪的情況,故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勞工局均會依法對建築行業的公司作出監管,絕不因公司大小而在監管上有所區別。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 );編號404/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