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表示,退休及撫卹制度的設計是要激勵公務人員對公職作長期服務,為他們提供退休保障,同時有助行政當局管理和合理運用人力資源。 劉婉婷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根據現行公職法律規範,編制內臨時委任或確定委任的人員,行政當局為他們提供退休保障。他們一經登記退休及撫卹制度,即有義務每月從其獨一薪俸加年資獎金扣除10%作供款,而行政當局也要在同一扣除基礎下作20%的供款,共同累積作退休保障的資金。 她表示,會員獲退回供款的情況,僅限於不適當的徵收和會員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當會員在未達退休要件下因個人選擇離職,其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所作的供款時間不會被消滅,當重新作出登記時,其過往曾作出的供款時間,會重新被計算。 她指出,退休及撫卹制度這方面的設計,是有目的地激勵公務人員對公職作長期服務,有助行政當局管理和合理運用人力資源,亦為他們提供退休保障。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275/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