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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簽署 新聞稿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文本今天(2011年12月14日)在澳門簽署,並將於明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透過雙方友好磋商,補充協議八將在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增補內容,包括服務貿易新增3個新領域,使總開放領域達至46個,並進一步深化開放其中11個領域的市場准入條件,累計總開放措施將達281項。其中,在服務貿易方面,進一步放寬了澳門服務提供者未來在內地不僅可經營其原有業務,還可在符合內地法律法規和對特定行業規限要求下,參與經營其他與其本業無關的《安排》項下的服務業務;研究為內地自澳門進口貨物設立預檢制度,指定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澳門產品實施預檢;以及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商標領域,優先受理澳門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其商標註冊的申請。在貨物貿易方面亦會放寬原產地規則的"從價百分比"認定標準,將累積規則納入《安排》原產地標準。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將在原有10項合作基礎上,深化商品檢驗、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科技產業的便利化合作。為了更緊密地推進澳門商貿服務平臺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補充協議八亦於金融與旅遊方面作出更緊密的合作,包括推動發展銀行國際業務和保險業務合作,旅遊監管協調、聯合推廣與拓寬合作等。 商務部蔣耀平副部長和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分別率領兩地政府代表團,今天上午在政府總部舉行2011年《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
會後,在崔世安行政長官、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周波副主任、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高燕副主任、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胡正躍特派員和海關徐禮恆關長等嘉賓見證下,商務部蔣耀平副部長和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代表雙方簽署了《安排》補充協議八文本。 放寬經營範圍和產品認定標準
《安排》補充協議八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其中,在澳門服務提供者方面,對"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作出了進一步放寬安排。根據相關修訂,符合資格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未來在內地不僅能提供其在澳門原有的經營服務,還可在符合內地法律法規和對特定行業規限要求下,參與經營其他與其本業無關的《安排》項下的服務業務,這樣,將為澳門服務提供者創造更寬廣的內地服務業市場准入機會,亦使其在參與內地服務行業經營時,拓展選擇行業空間。
在貨物貿易方面,對原產地規則中的"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之一的"從價百分比"進一步放寬要求,主要修訂內容為"從價百分比"計算上,澳門生產商倘使用從內地進口且原產於內地的原料或組合零件時,該些原料或組合零件可作為澳門的原料或組合零件計算。在"從價百分比"比值方面,澳門生產商若使用內地原料或組合零件,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在不計入內地原料或組合零件的情況下,比值應大於或等於15%。這樣,對澳門產品享受零關稅優惠進入內地市場提供了更大幅度的優惠和更具彈性的計算標準。 金融及旅遊領域更緊密合作
考慮到澳門致力發展為區域商貿服務平臺和旅遊休閒中心的重要性,《安排》補充協議八亦對金融與旅遊兩個領域作出更緊密的合作安排。金融合作方面,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澳門的國際金融平臺發展國際業務。另支持澳門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旅遊合作方面,具體安排包括:1) 聯合提升內地與澳門旅遊服務品質,建立健全內地與澳門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規範旅遊企業誠信經營,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赴澳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2) 推進內地與澳門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澳門"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有效利用海外旅遊展覽會聯合開展宣傳推廣,進一步密切兩地海外旅遊辦事處的合作;3) 支持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鼓勵和引導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和社會資本互相進入對方市場,重點支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加強在旅遊科技研發、景區景點開發方面的深度協作,探討旅遊產業化合作的路徑。 服務貿易擴展至46領域281項措施
有關服務貿易開放承諾方面,在原有的基礎上,對法律、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銀行、證券、保險、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1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條件,並新增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以及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等3項新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使總開放領域達至46個,累計總開放措施達到281項。
在進一步開放原有領域中,繼續廣東先行先試、深化粵澳緊密合作的原則,在旅遊、分銷、保險和公路運輸等服務業增加相關內容,包括有:
旅遊——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 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分銷——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保險——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
公路運輸——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以方便他們應試。
其他進一步開放的服務領域包括:
法律——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人員提供與安排——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銀行——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證券——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醫院——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個體工商戶——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從業人員由不超過8人升至不超過10人;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由不超過300平方米升至不超過500平方米。另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產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以及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均新增為個體工商戶許可的經營範圍。 綜合以上各服務領域的主要開放內容如下: 《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容要點
法律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研究擴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及澳門居民、法人的民事訴訟代理業務範圍。
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與製造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除外)有關的服務。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內地企業實行。
分銷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產品(包括糧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試點在廣東以獨資形式經營。
保險
--允許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試點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為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申請人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一年以上。
銀行
--允許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參與共同基金銷售業務。
證券
--繼續支持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類金融機構在澳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
--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
醫院
--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礎上,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
旅遊
--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 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
--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公路運輸
--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繁體試卷,並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專業人員資格考試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個體工商戶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
(1)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產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 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放寬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為澳門產品輸入內地設立預檢制度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內地和澳門將深化四大合作領域,包括:商品檢驗、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科技產業領域。其中,商品檢驗方面,包括:鼓勵內地符合資格的專業檢驗檢疫機構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加強兩地化驗所的技術合作;以及研究為內地自澳門進口貨物設立預檢制度。對澳門輸往內地的傳統食品、葡萄酒等商品在准入條件、檢驗檢測和通關方面給予便利措施,指定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澳門產品實施預檢。電子商務合作方面,新增推進粵澳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在商標領域新增為保障澳門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權益,繼續受理其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的申請。關於加強創新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增加兩項內容,包括:結合制定實施國家"十二五"科技發展等規劃,加強兩地在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使澳門科技資源進一步融入國家創新體系;以及加大支持澳門科技創新的力度,不斷擴展兩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澳門依托相關機構建立科技人才培訓基地。 《安排》實施情況
《安排》自2003年簽署及2004年起全面實施至今近8年時間,多年以來,《安排》對澳門的開放內容每年都有新增深化,為兩地自由貿易的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其中,貨物貿易方面,可享受零關稅的產品,由剛實施時的273項,後經業界要求及與內地磋商,並按《安排》規定,自2006年起所有澳門原產的貨物,經訂定原產地標準後,全部可以享受零關稅待遇進口內地,現時按2011年內地稅號訂定的原產地標準貨物已達1,216項。至2011年11月底,零關稅貨物總出口貨值共 2.44億澳門元,涉及產品類別包括成衣紡織品、覆銅板、郵票、打字機色帶油墨、咖啡、水泥、美容化妝品、粗甘油及再生塑膠粒等。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以零關稅方式進入內地巿場的貨物總金額超過7,700萬澳門元,與2010年同期比較,出口金額上升35.4%。 服務貿易方面, 截至2010年底,透過《安排》機制,澳門公司或居民在內地共成立了760多家公司和個體工商戶,涉及運輸物流、廣告、會展、旅遊等行業。目前,"個人遊"擴展已至21個省市合共49個城市,累計有近4,429萬人次的內地"個人遊"到訪過澳門。
在專業資格考試方面,至2011年11月底,本澳共有9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3人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208人成功考取國家醫師資格證書、1,076人次考獲烹飪、美容、美髮、電工、插花和計算機技術等19項不同級別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除了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以外,貿易投資便利化亦是《安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排》於2003年簽署時,雙方協議在7個不同領域進行便利化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其後雙方於2006年《安排》補充協議三及2008年《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分別增加了"知識産權保護"及"品牌合作"為新合作項目。去年又新增了"教育合作",合作領域已達10個。就上述的各不同合作範疇,7年多以來,澳門與內地聯合開展了一系列的推動工作,包括成立聯合小組、簽訂合作協議書,以及進行兩地主管部門和業界的交流互訪等多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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