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完成對本澳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的檢驗工作,受檢的62台三輪車全部合格,獲發年度檢驗合格證及更換新車牌。交通事務局期望透過年度檢驗確保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並提升居民對人力三輪車結構安全的認識。 人力腳踏三輪車是本澳富有特色的旅遊交通工具,現時全澳共有67台由私人經營的三輪車,為確保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交通事務局日前為本澳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進行年度檢驗,檢驗項目包括三輪車的制動系統、反射器、車輪等,除5台三輪車因遺失或正在維修等原因未能檢驗外,其餘受檢的62台三輪車均全部合格,隨即由車檢人員為三輪車掛上檢驗合格證及新車牌。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人力腳踏三輪車的車前應設有一盞白燈或黃燈,車後則應設有一盞紅燈;為使夜間能清晰顯示三輪車的存在,車後亦應設有一紅色反射器,自擋泥板下端起計25厘米的範圍應塗為白色,但當註冊號牌固定於後檔泥板,且夜間有適當發出白光的照明設備時,可免除有關髹塗。同時,三輪車後的反射器應處於良好及清潔狀態,並須備有兩個獨立制動器,且每一制動器足以令車輛不能移動。另外,三輪車應備有一個至少在50米外亦能聽到的聲響器,車輪應有尺碼相應於承載重量的輪胎或有等同規格的設備,並處於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