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從流通紙幣中收回經七月八日第40/91/M號法令及一月三十日第8/95/M號法令許可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第十期第一組政府公報,經二月二十六日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上述回收期限再次延長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基此,市民應在該期限前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或中國銀行將所持有的上述的澳門幣十元紙幣兌換流通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