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知,自2009年2月16日起延長澳門居民訪港的逗留期限: (一) 澳門永久性居民,持智能卡式《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連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赴港申報表》,或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可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過180天。 (二)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可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