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09 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效之同時,廢止了原有的第9/95/M號法律《護理職程制度》,第9/95/M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的“護理資格認可委員會”因而被撤銷。另外,由於本澳護理培訓已全面學位化,加上護理專業亦需透過專科課程的培訓去提供不同層次的服務,根據舊法律所設立的“護理資格認可委員會”及其運作的規則,已難以應付現今社會的需要。故此,有必要設立一個新的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並詳細規範該委員會運作及授予公職護士護理同等學歷的準則。 制定本行政法規目的是讓於澳門以外取得的護理學歷能夠等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核准的相關課程學歷。對在外地取得的護理學歷進行標準化審查,既可確保本澳護理服務的專業素質,同時亦是醫療服務安全的保障。 基於上述理由,本行政法規訂定授予護理領域同等學歷實屬必要的程序,並設立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以及核准有關證明書的式樣。 為回應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效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必要定出一過渡性規定(見本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利於外地取得護理學歷的公職護士可順利過渡到新的職程。
資料顯示,第18/2009號法律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生效時,衛生局護士中具備外地護理學士學位學歷者有一百七十四名。而衛生局其他共六百八十二名護士包括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學士學位學歷或符合根據新的護士職程附件二所載的五個項目作評核並累積取得至少二百五十分的護士,均經已轉入新的職程中相應於其原有職級及職階的職位,並已開始收取新的職位相應的報酬和追溯的金額。 政府通過了一份關於訂定授予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的制度及設立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