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表示,現時實施的「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規定承建商必須沒有拖欠薪金的記錄,在一定程度上可杜絕有拖欠薪金不良記錄的總承建商或分判商參與諮詢標的工程。 賈利安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和陳明金有關公共工程監管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在公共工程的評標過程中,工務部門會綜合各方因素,包括向每間競投公司作施工經驗及質量審查,亦會向勞工事務部門索取該等公司過往的工傷意外、僱用黑工及拖欠薪金等記錄作為評分準則,來甄選綜合分數最高的承建公司。 他指出,當發生總承建商與分判商涉及工程款糾紛的問題,工務部門會盡力進行溝通協調。若兩者未能取得共識,有關的糾紛除可按現行機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透過建築行業之間的建築業評議會進行調解,更可由雙方透過仲裁機構按照平衡原則進行仲裁。他補充,當遇到工人被拖欠薪金情況,工務部門除協助調解外,一般會將個案轉介勞工事務局依法作出跟進。 賈利安表示,為確保公共工程的施工質量和進度,工務部門亦會對工程的各個環節作出嚴格監管,除派出人員跟進外,亦有長駐工地的外聘工程顧問公司負責工地的日常運作,如一旦發生總承建商或分判商拖欠工人薪金情況,總承建商須負起因事件所衍生的停工而導致工程延誤等的一切損失。 他補充,行政當局將繼續與業界加強溝通,對各項措施適時作出檢討和完善,以保障工人權益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092/IV/2009;099/I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