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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會恪守法律執行退休及撫卹制度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就有關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提出的書面質詢。 她表示,根據第86/84/M號法令第27條,任用方式共有三種。這些不同的任用類型依法用作填補不同的職位及提供不同的工作服務。立法者根據不同的職位及所需承擔的工作、責任及風險,以不同的任用方式與不同的職位及工作的人員建立公職法律關係,並因此使不同的公職人員與政府之間建立不同程度的聯繫,尤其在訂立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方面,包括報酬、津貼、假期以及退休等福利。 她表示,在填補工人、助理員之類的工作職位時須以散位合同的方式作出,其中臨時散位可用作在實習期內聘用與公職無關繫之人士,亦可用作聘任執行特定或緊急職務之人員。透過第86/84/M號法令第47條第5款規定,可理解立法者建立臨時散位合同的用意主要是為聘用基層人員及完成短期的工作目標(包括試用期)。雖同是公職人員,但散位合同人員,並非享受所有公職法律內所規定的權利,而是享受法律明確賦予給散位人員的權利,尤其是臨時散位人員,其享受的權利僅可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有權享受的權利之內,且比編制內散位人員為少。 她指出,這並不能視為一種不公平或歧視的現象,因為不同的任用方式產生不同程度的連繫,立法者根據各種任用方式分別賦予各種公職人員不同的權利,相反亦就是要求政府承受不同程度的義務。作為各種公職人員的「僱主」,立法者考慮到各種不同的因素,包括公職人員與政府的連繫、所提供的工作性質及承受的風險,而決定政府對不同的公職人員所承擔的義務比例,包括人員在職及退休時的承擔比例。 劉婉婷表示,從客觀分析,政府所建立不同的連繫程度及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而規定對有關的公職人員不同的對待,並不涉及違反公平或存在岐視的立法指導思想。因此,如容許眾多原先依法無權加入該制度的公職人員事後可透過退休基金會補交供款,以使有關的期間獲得退休及撫卹效力,不但影響退休基金會就管理退休及撫卹事宜方面的良好運作,亦違背立法者選擇放棄簡單分配制度而採用資本儲備制度的目的。 另外,書面質詢中提及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澳門回歸前,透過葡萄牙共和國議會第41/92號決議而延伸至本地區適用,並已刊登於1992年12月31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副刊內。回歸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有關公約仍會繼續在澳門生效。 她表示,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及內容顯示,該公約是一項綱領性的公約,其並無設立具體的措施供締約成員遵從,而是要求成員承認人民擁有公約內所載明的權利、自由和保障,並要求成員努力完善和滿足有關權利、自由和保障的程度。故此,各締約國可根據其國內或區內所處的實際情況,適度有序地完善人民權利及自由的保護。因為無可能要求一個落後國家可以與發達國家有同一水平的社會發展程度,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在滿足人民權利、自由和保障方面自然亦會有不同的程度。 劉婉婷表示,觀看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早期只有公職人員享有特設的退休保障制度,一般市民只享有零散的保障制度,或需要各民間組織的慈善接濟;雖然有關的《公約》從1992年才開始在本澳生效,但由1990年起澳門政府已逐步令所有市民享有統一的社會保障系統。反映澳門政府不論有否被該公約約束,亦不斷地推動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令社會保障更普及化,同時惠及臨時散位人員,並更好地履行該公約規定的義務。 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繼續盡力及良好地遵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的內容,並不存在違反的狀況。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356/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