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8月16日零時起終止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2個月人士來澳的額外防疫要求

第378/A/SS/2022號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表示,考慮到曾感染新冠病毒人士於感染7天後且新冠病毒檢測陰性者傳染性不高,衛生局作出第378/A/SS/2022號公告,由2022年8月16日零時起,終止第173/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第173/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為曾感染新冠病毒未超過2個月人士來澳的額外措施。新公告生效後,有關人士毋須出示14天之前的相隔至少24小時連續3次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有關人士仍須符合其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及疫苗接種要求,才可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用交通工具。

查看圖庫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