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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同意政制發展兩修正草案 已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訊:行政長官崔世安簽署同意經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並於6月6日正式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或備案。 在充分參考政制發展公開諮詢期內社會主流意見的基礎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草擬了兩個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並於2012年5月2日,以議案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及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及說明。2012年6月5日,立法會全體會議對兩個修正案(草案)分別進行細則性討論和表決,並且均獲得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認為,上述兩個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規定,因此,行政長官於2012年6月5日依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對兩個修正案(草案)簽署了同意書,並於2012年6月6日派專人赴京,將上述同意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轉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特區政府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兩個產生辦法的首次修改,邁出了政制發展的重要一步,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和完善民主政制,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