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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公開諮詢

修法背景:2015年,天津市發生的化學品倉庫爆炸事故,對澳門的危險品管理帶來警示,特區政府隨即檢視危險品的管理現狀及規管的法律法規所存在的問題,發現各類危險品散落社區,規管的法律法規相當零散,確有需要作出統一管理。

為此,2016年,時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了“檢討和完善本澳危險品制度跨部門聯合工作小組”,並指示保安司統籌,其後工作小組訂定了處理危險品問題和檢討危險品制度的短、中和長期工作計劃,制定新法律為中期工作計劃的重點工作。

事實上,危險品的事故時有發生,尤其近期黎巴嫩貝魯特港發生的大爆炸,以及我國內地瀋海高速温嶺大溪段發生的槽罐車爆炸等事故。可見,因各種不當處理危險品而引起的嚴重事故對公共安全構成極大風險,故本澳急須制定全新的法律對危險品進行系統性的監管。

 

修法目的:因應社會不斷發展,危險品種類日趨繁多,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環顧世界各地,由於種種原因,包括制度缺失、管理不善、以及安全意識不足而導致的危險品意外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市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有見及此,特區政府希望完善危險品的統一監管及立法工作,透過制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訂定出監控和預防危險品於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潛在的風險及問題。

 

諮詢對象:社會各界人士

 

主要問題:

  1. 建立監控及預防制度
  2. 危險品
  3. 豁免及排除
  4. 與特定活動及設施/場所有關的國際法文書及專門法律之關係
  5. 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及諮詢機關
  6. 危險品監控及預防
  7. 處罰制度
  8. 細則性規定
  9. 生效日期

詳情請參閱《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公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