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櫃枱辦理(辦理服務前須領取籌號,取籌方式請參閱身份證明局網頁。)
A.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a. 首次申請社團或財團名稱
須遞交:
(a) 經填妥的《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表;
(b) 載於申請表內的代辦人及創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 章程草案註;
(d) 所有創立人具能力實踐社團或財團宗旨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證明、曾舉辦相關活動的證明等。如提交聲明或個人簡歷,請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e) 倘住所設於非住宅用途物業,請附同法人住所業權人同意書或租賃證明文件。
註:章程內容請參考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及《民法典》第140條至172條的規定。
b. 已成立社團或財團更改名稱
申請須由已成立社團或財團的會長、理事長或獲上述人士授權之人提出,並附同以下文件:
(a) 經填妥及蓋上會章的《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申請表;
(b) 會長、理事長或獲上述人士授權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由獲授權人士提出,則尚須提交有關授權書;
(c) 修改名稱後的章程草案註1;
(d) 如一併更改法人住所及住所設於非住宅用途物業,請附同法人住所業權人同意書或租賃證明文件。
註1:章程內容請參考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及《民法典》第140條至172條的規定。
註2:倘擬更改的名稱可予採用,請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的規定,盡快召開會員大會,並隨後將會議紀錄交回本局跟進。
B. 申請方式﹕
親臨或委託他人到本局辦公地點遞交申請文件。
備註/申請須知
社團或財團創立人需先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社團及財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待收到身份證明局證明書後再到公證署辦理社團或財團設立的公證,倘章程刊登於政府公報後,身份證明局會以信函形式通知社團或財團的登記編號。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身份證明局
- 總辦事處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一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政府綜合服務中心地下A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D區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及付款方式
免費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致電本局查詢(電話:(853) 28370777、(853) 28370888);
- 電郵查詢(info@dsi.gov.mo);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郵寄信函至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