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以有償方式臨時或確定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 以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及其他價值超過澳門元50,000元,且根據法例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印花稅M/1格式“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財產之移轉申報書”。
必須出示文件:
- 財產或其權利移轉文件的正本或鑑證本;
- 如納稅人沒有指出不動產之房屋紀錄編號,必須出示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登記證明。
辦理時間:
由財產或其權利移轉之首份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期起計30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 有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累進稅率* + 憑單印花 5%
可課稅金額澳門元2,000,000元或以下 -稅率* 1%
可課稅金額澳門元2,000,000元以上至澳門元4,000,000元 -稅率* 2%
可課稅金額澳門元4,000,000元以上 -稅率* 3% - 無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 5% + 憑單印花 5%
模擬計算: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或其權利: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財政局發出之印花稅M/2格式“繳納憑單”;
- 印花稅應於簽署首份財產或其權利之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起30日內前往位於財政局大樓地下、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珠光大廈的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納。
罰則:
- 法定期限內未繳納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處等於所欠稅款三倍之罰款;
- 在逾期繳納稅款30日內,罰款減至三分之一;
- 在逾期繳納稅款31至60日內,罰款減半。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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