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印花稅

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繳納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以有償方式臨時或確定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以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及其他價值超過澳門元50,000元,且根據法例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印花稅M/1格式“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財產之移轉申報書”。

必須出示文件:

  1. 財產或其權利移轉文件的正本或鑑證本;
  2. 如納稅人沒有指出不動產之房屋紀錄編號,必須出示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登記證明。

辦理時間:

由財產或其權利移轉之首份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期起計30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1. 有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累進稅率* + 憑單印花 5%
    可課稅金額澳門元2,000,000元或以下                                     -稅率* 1%
    可課稅金額澳門元2,000,000元以上至澳門元4,000,000元     -稅率* 2%
    可課稅金額澳門元4,000,000元以上                                         -稅率* 3%
  2. 無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 5% + 憑單印花 5%

模擬計算: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或其權利:

  1. 確定移轉
    下載:〔Excel版本〕〔Zip壓縮版本
  2. 確定移轉(曾作出中間移轉)
    下載:〔Excel版本〕〔Zip壓縮版本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財政局發出之印花稅M/2格式“繳納憑單”;
  2. 印花稅應於簽署首份財產或其權利之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起30日內前往位於財政局大樓地下、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珠光大廈的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納。

罰則:

  1. 法定期限內未繳納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處等於所欠稅款三倍之罰款;
  2. 在逾期繳納稅款30日內,罰款減至三分之一;
  3. 在逾期繳納稅款31至60日內,罰款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05 17:26

稅務 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