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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不動產移轉所定價值之異議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因移轉不動產所定價值而進行之附加結算或依職權結算行為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致印花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聲明異議,須闡述有關不同意移轉所定價值之理由。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有效期為三個月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推定通知完成之日起計十五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2.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稅務法典》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以郵政掛號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於郵政掛號日之後的第五日完成;根據《稅務法典》第九十條的規定,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知,於被通知人查閱發送至其按《稅務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報的電子地址的特定郵件或通知時視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閱特定郵件或通知,推定通知於發送日之後的第三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並非工作日,則推定於其後的首個工作日完成;
  2. 對計稅依據核定的聲明異議於限期內作出,有暫緩執行的效力直至接收複評委員會的決議為止;
  3. 倘聲明異議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查計稅依據,並重新作出評定;
  4. 如納稅人所聲明異議的價值與估價的最後結果,兩者之差額少於5%,則以收費名義增加稅額5%;
  5.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6.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得在30日期限內提起司法上訴;
  7. 由納稅人或由其指定的一名秉公人會成為複評委員會的成員。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2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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