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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不動產移轉所定價值之異議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因取得(財產移轉印花稅)而進行之附加結算或依職權結算行為所作出的可課稅金額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致印花稅複評委員會主席之申駁書,須闡述有關不同意移轉所定價值之理由。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結算通知之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2. 對可課稅金額核定的申駁於限期內作出,有暫緩執行的效力直至接收複評委員會的決議為止;
  3. 倘申駁的全部或局部得直時,委員會複查可課稅金額,並重新作出評定;
  4. 如納稅人所申駁的價值與估價的最後結果,兩者之差額少於5%,則以收費名義增加稅額5%;
  5.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6.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得在30日期限內提起司法上訴;
  7. 由納稅人或由其指定的一名秉公人會成為複評委員會的成員。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0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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