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以來澳高等院校就讀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儲蓄戶口存款、稅款收據等);
- 澳門高等院校發出的取錄等相關證明;
- 回程機票訂位證明(若該學生在澳修讀之高等課程少於6個月);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以來澳工作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獲澳門當局批准工作的證明影印本(即已通過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審核之「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申請表或「外地僱員之逗留許可」續期申請信);【註:此文件只須遞交影印本,無須出示正本。】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以外地僱員家屬身份留澳為目的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批准通知書影印本(即批給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之通知書);【註:此文件只須遞交影印本,無須出示正本。】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以參團旅遊為目的
- 赴澳旅行團團員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該旅行團所承辦之旅行社之擔保書及團員名單;
- 該旅行團之澳門承辦旅行社之資料;
- 赴澳旅行團團員有效護照/旅遊行證件之身份資料頁影印本;
- 赴澳旅行團團員訪澳交通及住宿安排(例如:來回航班訂位及酒店收據等);
- 赴澳旅行團團員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儲蓄戶口存款、稅款收據、就業證明等);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其他(如個人遊、探親、依親逗留或居留等)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一);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八);【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有效護照/旅行證件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影印本;
- 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儲蓄戶口存款、稅款收據、就業證明等);
- 訪澳交通及住宿安排(例如:來回航班訂位及酒店收據等);
- 訪澳目的證明(例如:在澳親屬的居留/逗留證件影印本、在澳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等);
- 曾來澳使用之旅行證件資料頁(倘有);
- 其它國家或地區的有效入境簽證或居留簽證/許可(倘有);
- 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備註:若申請人為越南籍,須同時提交申請人之越南身份證及戶口簿文件。
- 以來澳高等院校就讀為目的
- 表格下載
- 附件文檔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費用
類別 | 費用(簽發一次入境種類的入境許可) | 費用(簽發多次入境種類的入境許可) |
個人 | 澳門元 200元 | 澳門元 300元 |
家庭護照 | 澳門元 400元 | 澳門元 600元 |
12歲以下之兒童 | 澳門元 100元 | 澳門元 150元 |
出示集體旅行證明文件並由同一旅遊經營人組織為數至少十人的團體 | 每人澳門元 100元 | 每人澳門元 150元 |
官式訪問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進行文化、宗教、體育交流或同類性質其他交流活動的有組織的團體 | 基於情況特殊且屬合理者,按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每人的相關費用可減至澳門元100元 | 基於情況特殊且屬合理者,按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每人的相關費用可減至澳門元150元 |
繳費方式:
- 現金;
-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 澳門通卡及MPay澳門錢包;
- 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或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所需資料齊備起計15個工作日
(註:需視乎不同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備註 / 申請須知
-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按專用式樣給予的預先入境許可,只要不存在消滅的理由,應自給予許可之日起最多120日內使用,並允許持有人於許可所載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
-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非居民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所持有的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剩餘的有效期,應超過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期間加上90日。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簽證或其他專門的預先程序,非居民應聲明入境及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目的;依據該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預先許可可在【證實不具備給予預先許可的要件】情況下被廢止;另根據該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一)項(4)分項之規定,非居民入境後的行爲明顯偏離給予許可的目的,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廢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許可;此外,根據該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基於上述理由而廢止逗留許可,導致非居民三個月内不得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可對其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 根據第1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適當的維生資源;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規定,非居民未能證明擁有在擬逗留期間的適當維生資源或購買返程運輸憑證所需的資源,可依法被拒絕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拒絕相關簽證及許可的申請。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申請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