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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居留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1. 經招商投資促進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申請而獲批臨時居留許可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辦理《居留許可證明》,其後申請人持證明前往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居民身份證》。
  2. 經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及其主要施行細則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申請而獲批居留許可者,將獲發《居留許可證明》,其後申請人持證明前往身份證明局申辦《澳門居民身份證》。
    1. 主要申請類別:
      1.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
      2. 葡籍人士
      3. 上述兩類人士以外之其他人士
    2.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會於澳門出入境事務站入境時辦理預約登記;其餘類別之申請人可親臨受理部門輪候辦理,亦可使用網上預約登記服務,請按此進入(「居留許可」申請現場籌號數量有限,建議採用預約方式)
    3.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在提交「居留許可」申請後,可選擇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櫃檯領取《居留許可證明》。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按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提出「居留許可」申請及續期之人士
  2. 獲招商投資促進局批給「居留許可」或其續期後需申領《居留許可證明》之人士

申請資格

須符合本澳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規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護照 / 旅行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服務結果

  1. 為經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申請而獲批「居留許可」或其續期人士簽發《居留許可證明》
  2. 為經招商投資促進局批給「居留許可」或其續期人士簽發《居留許可證明》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址:http://www.fsm.gov.mo/psp

網上系統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2. 「居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6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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