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特別逗留證

補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因「簽注」有效期不足而令獲簽發之《特別逗留證》有效期較「中聯辦」或「外交公署」所給予之有效期為短之人士。最近一次由「中聯辦」或「外交公署」發出之公函內所載之有效期仍未屆滿者。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手續申辦者
    1. 持《特別逗留證》人士;
    2. 申請人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下簡稱《因公通行證》)內之身份資料頁及載有最新有效「簽注」內頁之影印本;
    2.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3. 《特別逗留證》之正本。
  4. 完成手續後,該分處會發出《收入收據》。在《收入收據》上之指定領證日期或在收到該分處發送之手機短訊(僅適用於已選擇此服務接收申請通知者)後,手續申辦者即可攜同該收據前往受理分處領取《特別逗留證》。

附註:

  1.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每張澳門元50元(根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付簽發《特別逗留證》之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特別逗留證》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1. 簽發日期:與審批當局之批准日期相同。
    2. 有效日期:
      1. 特別逗留證的有效期一般按工作任期訂定,並參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所載簽注的規定。
      2. 特別逗留證可續期。
  3. 根據本澳法例規定,持有《因公通行證》及「赴澳工作簽注」(或「駐澳簽注」)之人士,可於「簽注」有效期內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為期90日。在申辦《特別逗留證》期間,若利害關係人最近一次入境澳門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90日)即將屆滿,可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出延長「逗留許可」之申請,否則會引致逾期逗留。
  4. 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特別逗留證》持有人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5.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元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17 16:36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