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必須具備「中聯辦」或「外交公署」要求爲申請人補發《特別逗留證》之公函。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手續申辦者
- 持有《特別逗留證》人士;
- 申請人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特別逗留證》續期 / 補發申請表(DARP/SP-M10)
- 「中聯辦」或「外交公署」發出之公函;
- 《因公通行證》內之身份資料頁及載有最新有效「簽注」內頁之影印本;
-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警務機關發出之《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倘屬遺失、被竊或被劫等情況);
- 任職機構聲明仍聘用有關申請人之聲明書(附註2);
- 申請人聲明仍受聘於有關任職機構之聲明書;
- 原《特別逗留證》正本(附註3)。
- 完成手續後,受理分處會發出《收入收據》。在《收入收據》上之指定領證日期或在收到該分處發送之手機短訊(僅適用於已選擇此服務接收申請通知者)後,手續申辦者即可攜同該收據前往受理分處領取《特別逗留證》。
附註:
-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 需列明申請人之身份資料,同時蓋上任職機構之印章,並由該機構負責人簽名確認。
- 該證被損毁之情況。
表格下載
《特別逗留證》續期 / 補發申請表(DARP/SP-M10)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費用
- 具合理原因者:每張澳門元100元;
- 不具合理原因者:每張澳門元200元。
- 根據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之批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獲豁免繳納《特別逗留證》之簽發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4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注/申請須知
- 《特別逗留證》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 簽發日期:與審批當局之批准日期相同;
- 有效日期:
- 根據「中聯辦」或「外交公署」要求簽發《特別逗留證》之公函內載明之工作期限訂定《特別逗留證》之有效期,但最長不可超過3年;
- 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之工作人員(或其隨行家團成員)所簽發之《特別逗留證》有效期,除受上款限制外,同時亦受申請人所持之「簽注」之有效期限制。
- 根據本澳法例規定,持有《因公通行證》及「赴澳工作簽注」(或「駐澳簽注」)之人士,可於「簽注」有效期內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為期90日。在申辦《特別逗留證》期間,若利害關係人最近一次入境澳門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90日)即將屆滿,可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出延長「逗留許可」之申請,否則會引致逾期逗留。
- 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特別逗留證》持有人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