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手續申辦者
- 持有《特別逗留證》人士;
- 申請人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聲明書 / 申請書(DARP/DARP M-3);
- 「中聯辦」或「外交公署」發出之公函;
- 《因公通行證》內之身份資料頁及載有最新有效「簽注」內頁之影印本;
-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 由治安警察局各警司處或司法警察局發出之《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倘屬遺失、被竊或被劫等情況);
- 任職機構聲明仍聘用利害關係人之聲明書(附註2);
- 利害關係人聲明仍受聘於有關任職機構之聲明書;
- 原《特別逗留證》之正本(附註3);
-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 完成手續後,逗留分處會發出《收入收據》。在《收入收據》上之指定領證日期或在收到該分處發送之手機短訊(僅適用於已選擇此服務接收申請通知者)後,手續申辦者即可攜同該收據前往逗留分處領取《特別逗留證》。
附註:
-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 需列明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資料,同時蓋上任職機構之印章,並由該機構負責人簽名確認。
- 該證被損毁之情況。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星期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費用
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補發特別逗留證收取的費用為正常費用的兩倍,但如補發申請具合理解釋,尤其是遺失或損壞不可歸責於持有人時,收取的費用為正常費用的一半。
繳費方式:
1.現金;
2.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3.澳門通卡及MPay澳門錢包;
4.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或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4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 《特別逗留證》有效日期
- 特別逗留證的有效期一般按工作任期訂定,並參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所載簽注的規定。
- 特別逗留證可續期。
- 倘已更換用作申辦《特別逗留證》的《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或簽注,必須在此次逗留期限內持該證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更新證件資料等手續。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