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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 轉移槍械之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必須出示文件/資料
    1. 申請人相關槍械准照正本;
    2.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準持有者:

    1. 申請項目總表」及「槍械/彈藥登記申報表」;
    2. 申請人原有之相關槍械准照影印本(槍店除外);
    3. 申請人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4. 申請人之工作證明(如:工作證件影印本);
    5. 申請人之吋半彩色近照4張;
    6. 申請人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
  3. 原持有者:
    1. 申請項目總表」及「槍械/彈藥登記申報表」 (槍店除外);
    2.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准照或存放用以裝飾及具珍藏價值武器之許可的影印本(槍店除外);
    3.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已存放於本局之競賽槍除外);
    4.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登記摺正本;
    5. 申請人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槍店除外)。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申請──審批:20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申請──簽發:6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備註:
1.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2. 服務對象為已具備相關武器准照/許可之人士


備註事項/申請須知

  1. 若《買賣/轉移槍械之許可》之申請獲批准後,申請人需交回原本之槍械准照正本;
  2. 若買方沒有相關槍械准照,需另作申請,且須於批准後視乎准照類型,繳付相關准照費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08 14:56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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