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所需遞交文件
準持有者﹕
- 「申請項目總表」及「槍械/彈藥登記申報表」;
- 申請人原有之相關槍械准照影印本(槍店除外);
- 申請人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申請人之工作證明(如:工作證件影印本);
- 申請人之吋半彩色近照4張;
- 申請人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
原持有者﹕
- 「申請項目總表」及「槍械/彈藥登記申報表」 (槍店除外);
-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准照或存放用以裝飾及具珍藏價值武器之許可的影印本(槍店除外);
-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已存放於本局之競賽槍除外);
-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登記摺正本;
- 申請人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槍店除外)。
必須出示文件
- 有效居民身份證正本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正本;
- 申請人之相關槍械准照正本。
服務承諾時間
審批:20個工作日
簽發:6個工作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
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私人保安及武器警司處-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週一至週四,9時至13時,14時30分至17時45分
週五,9時至13時,14時30分至17時30分
費用
全免
備註事項
若「買賣 / 轉移槍械」之申請獲批准後,申請人需交回原本之槍械准照正本。
若買方沒有相關槍械准照,需另作申請,且須於批准後視乎准照類型,繳付相關准照費用;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 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 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服務對象為已具備相關武器准照/許可之人士。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