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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

常見問題

  1. 「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有效期為多久?
  2. 已獲通知領取「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如未能前來領取,會有甚麼後果?
  3. 如沒有使用已獲批的「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該許可正本該如何處置?

1. 「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有效期為多久?

根據第27/2024號行政法規《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預先許可的有效期)的規定:已獲批的「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的有效期為六十日,自簽發日起計有效。


2. 已獲通知領取「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如未能前來領取,會有甚麼後果?

根據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四條(放棄准照或許可)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在應領取的期間不領取預先許可的憑證,等同放棄許可,但有合理且經適當證明的理由除外。


3. 如沒有使用已獲批的「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該許可正本該如何處置?

申請人沒有使用到「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如不需取得子彈或許可已逾期,申請人必須將該許可的正本交回治安警察局槍械及彈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