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已申請「有報酬勞務」(花紅更)之公共部門、機構、公司、團體或個人
申請方式
親臨 / 郵寄 / 傳真 / 電郵 書面申請 或 電話申請【見備註事項】
必須遞交文件
申請信(須具備以下資料):
- 部門、機構、公司、團體名稱;
- 負責人、合法代理人或申請者本人之姓名;
- 申請提供服務日期(或期間)、時間(開始時間及完結時間)和地點(起點及終點);
- 取消原因;
- 取消多少名警務人員(如適用);
- 聯絡人姓名、職級(如有)及聯絡資料(如辦公室電話或個人手提電話)。
可補交文件
申請信
辦理時間
3小時
備註事項
- 必須在提供有關服務前之三小時或之前通知治安警察局取消要求提供有關服務之申請:
a. 辦公日:於辦公時間內,透過電話 (853) 8790 5420 通知本局策劃行動辦公室;
b. 星期六、日及政府假期(非辦公日):透過本局總機電話 (853) 2857 3333 聯絡負責提供有關服務的部門或單位。 - 未有在提供服務前之三小時或之前通知治安警察局取消提供有關服務,被委派之警務人員將按原定日期和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執行工作,故申請者必須繳付提供該服務所需之費用;
- 申請者須在取消服務後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內,向本局策劃行動辦公室補交有關取消申請函件。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