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學校何時可開展“學校發展資助計劃”的受資助項目?
學校應在獲得教育基金/教青局的正式確認後,方能展開獲資助項目,資助主題另有規定除外。“校舍興建與修葺及設備購置”的工程招標技術服務、緊急維修及暑期資助項目可因應學校日程安排,於提交申請後,隨即開展受資助項目,但批給結果所帶來的後果必須由學校自行承擔,而具體獲資助情況將以基金/教青局通知為準。然而,如項目屬緊急或具有期限性質的情況,學校可以書面向基金/教青局作適當說明後展開,而具體獲資助情況將以基金通知為準。
2. 學校在執行“學校發展資助計劃”受資助項目時,應注意什麼事項?
學校須履行“學校發展資助計劃”中有關“學校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後果”所訂定的各項受資助人義務,且須按教育基金通知的內容切實開展受資助項目。亦應當按照與本計劃相關的補充指引,執行與資助項目相關的工作,尤其是:
- 按照“學校工作人員手冊"及“學校工作人員手冊"中的“詢價或招標程序及相關監察工作指引”對受資助項目進行相關的監察工作。
- 學校須接受及配合基金及教青局對資助款項運用的監察,包括實地巡查、財務審計及電子監察措施;並應履行自我監督的義務。基金/教青局會透過電子監察系統訂定項目巡查內容比例及次數,學校須按規定安排人員於指定期間對有關項目作實地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