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9月7日第38/98/M號法令,以及對其進行修改的第34/2002號行政法規訂定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也就是對俗稱為「自修室」、「補習社」或「督課中心」的發牌及監察制度。
服務對象﹕凡符合法規所定要件之自然人、非公法之法人及宗教組織均可獲許可設立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
服務結果
- 根據申請書上申報的學習輔助的教育階段,如在檢查中證實「中心」具備正常運作所需之條件及要件,批給執照。
- 執照有效期為一年。
- 在獲發給執照後,對於批給執照上所取決的條件如有任何變更,須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持續教育處
通訊地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1樓
電話:(853) 8397 2323 / (853) 8397 2380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