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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

不動產的評定程序

 

不動產評定程序的目的

為保護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按照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先對其啟動評定程序,並經調研,公開諮詢,評估與分析意見後,對其作出評定及依法保護。根據第1/2017號行政法規,第31/2018號行政法規,第33/2018號行政法規,第31/2019號行政法規、第37/2021號行政法規以及第6/2024號行政法規,現時本澳共計有165項被評定的不動產,分佈於澳門、氹仔及路環。

 

被評定的不動產簡介

文化遺產由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物質文化遺產又可分為被評定的不動產及被評定的動產。被評定的不動產即人們日常所稱的文物建築,而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可分為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場所四個類型。

 

被評定的不動產類型

紀念物

紀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碑雕、碑畫、屬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造體、銘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價值元素的組合體。

紀念物主要為教堂、廟宇及早期城市防禦設施等,例如有:大三巴牌坊、媽閣廟、大炮台、燒灰爐炮台,以及城牆遺跡等屬於此類。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是指因本身原有的建築藝術特徵而成為澳門發展過程中特定時期具代表性的不動產。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多數為具特色建築風格的公共建築、大宅或府邸,例如有:鄭家大屋、紅街市大樓、崗頂劇院、德成按以及禮賓府等屬於此類。

建築群

建築群是指因具重要文化價值、其建築風格統一、與周圍景觀相融合而劃定的建築物與空間的組合體。

建築群例如有:福隆新街兩旁建築群組、望德堂坊建築群組以及氹仔嘉模前地建築群組等屬於此類。

場所

場所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人類創造或人類與大自然的共同創造,包括具有考古價值的地方。

場所主要為山體、廣場、公園等,例如有:望廈山、盧廉若公園、柯邦迪前地(即司打口)等屬於此類,又如路環島海拔高度80米及以上區域亦屬於此類。

 

緩衝區

為維護上述四類被評定的不動產之觀感,當有必要且顯示屬不可或缺時,會為被評定的不動產周邊適當範圍劃設緩衝區,緩衝區是指維護被評定的不動產的觀感,又或基於空間或審美整合的理由而與被評定的不動產不可分割的自然形成或修築而成的周邊範圍。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文化局

通訊地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電話:(853)2836 6866

傳真:(853)2836 6899

電郵:INFO.DPC@ICM.GOV.MO

網址:澳門文物網-http://www.culturalheritage.mo/


資料提供:文化局(IC)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1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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