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更改營業場所名稱。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已填妥的旅行社更改營業場所名稱表格【AV格式515】(表格可於旅遊局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 申請表格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並附上簽署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公司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按相關法例作公證認定之授權書 (如為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並附上被授權人具簽名樣式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具正當性使用已註冊商標的證明文件副本 (倘適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旅遊局總部 (設有無障礙詢問櫃檯)
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222 號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由市政署代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費用:免費
相關規範或要求
- 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旅行社准照發出後,須取得旅遊局局長的預先許可,方可更改營業場所名稱。
- 根據同一法律第七條規定,營業場所名稱須以一種正式語文或同時以兩種正式語文作成;屬後者的情況,尚可加上英文名稱。經旅遊局許可,營業場所名稱可加上旅遊範疇內已註冊的商標,且無須符合法律第七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要件。
牌照預約辦理服務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親臨領取
- 經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電子准照 (僅適用於商社通用戶)
- 智取易 (智能文件櫃)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