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欲投身於的士駕駛員行業之人士。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 持有有效輕型或重型汽車駕駛執照至少兩年;
- 未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搶劫罪或勒索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或未曾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但已復權者除外;
- 過去三年內未因確定的司法裁判而被禁止駕駛或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
- 未曾於過去三年內根據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而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
- 完成專門培訓課程。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交通事務局
電話:(853)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2875 0626
就業
人員資格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