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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

醫療人員有限度執照重新發出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時,由醫療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實體代表醫療人員提出申請,並須附同以下文件:
(1)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
(2)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I部份(包括無抵觸聲明);
(3)醫療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主管實體已作執業登記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衛生局人員核對);
(4)醫療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衛生局人員核對);
(5)醫療人員專科資格的相關證明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以供衛生局人員核對);
(6)醫療人員簽署的個人履歷及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7)醫療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證明其與醫療人員擬建立關係的性質的聲明;
(8)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獲官方認可的醫療實體的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書,證明醫療人員具備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
(9)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或由醫療人員現居地有權限的機關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10)由經適當認可的實體發出的醫療人員良好專業操守證明書;
(11)醫療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2)申請實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3)申請實體有效的行政准照副本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法人章程;
(14)醫療人員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證明(可透過網上系統作出申報)。

可以代辦

費用

澳門元550元(連印花稅),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2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如申請人的學歷文件須透過本地區以內/外的機關核實,或執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經檢查後(倘適用)未符合衛生規定,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備註/申請須知

(1)提交申請時醫療人員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申請實體的類別包括:衛生局、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教育機構、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社會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
(3)第1項及第2項文件分別由申請實體及醫療人員填寫;
(4)倘醫療人員曾提交第3、4及5項文件的內容並無變更,則可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於衛生局卷宗內;
(5)第10項文件可由醫療人員已作執業登記的主管實體發出,倘若當地沒有官方認可所屬專業的執業註冊制度,則由具認受性的組織、專業團體、教育機構或其他單位/機構發出;
(6)倘申請實體為衛生局或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無須提交第12及13項的文件;
(7)倘申請實體為教育機構、或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社會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尚須附同平面圖及設備清單、醫療廣告申請書及廣告/招牌草圖(倘適用);
(8)衛生局可要求醫療人員提交其所提及可能對評審其能力屬重要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指出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相關履歷補充資料;
(9)衛生局可要求申請實體或醫療人員提交被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10)如對評審卷宗屬必要,衛生局可要求相關領域具經驗的醫療人員提供技術意見;
(11)醫療人員申領有限度執照的規定不影響適用於外地僱員的法律規定的適用;
(12)倘申請獲衛生局局長許可批示後,衛生局會通知申請實體提交勞工事務局發出申請外地僱員聘用許可的收據,以便衛生局跟進執照發出的程序;
(13)申請實體領取許可醫療人員執業通知書及執照時,須提交醫療人員的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證明副本;
(14)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醫療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向醫務活動牌照科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醫療人員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4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15)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醫療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60日內向醫務活動牌照科提交醫療人員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


相關規範或要求

(1)場所設施的設計圖及設施與設備的備忘錄範本;
(2)本澳地區從事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醫務專業人士或實體的業務廣告內容規範;
(3)醫療服務提供者終止執業時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完成服務的結果物/金額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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