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醫療器械,在製造或進口本澳前,需經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根據該醫療器械類別的,申請人須符合相關醫療器械製造或進口相關的正當性要求。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提出醫療器械批准申請的申請人發出批准通知。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化藥生物藥及醫療器械處
通訊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電話:(853) 2883 1906
傳真:(853) 2883 1905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