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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註冊及備案制度的醫療器械的批准程序

服務內容

第12/2025號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醫療器械,在製造或進口本澳前,需經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根據該醫療器械類別的,申請人須符合相關醫療器械製造或進口相關的正當性要求。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提出醫療器械批准申請的申請人發出批准通知。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化藥生物藥及醫療器械處

通訊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電話:(853) 2883 1906

傳真:(853) 2883 1905

電郵:dmqdbm@isaf.gov.mo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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